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 浅谈离婚家务补偿
✎第976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魏宁娟
后《婚姻法》废止《民法典》施行。《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离婚家务补偿”条件的宽松化促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具体的确认。现民法典已施行两年有余,越来越多的“家庭主妇”在离婚诉讼时提出了家务补偿诉讼请求,很多判决也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让“家庭主妇”在家庭中的付出进一步得到了认可。
司法实践中,每起案件中的离婚家务补偿金额不尽相同,如何认定家务补偿数额也引发着人们的争议和关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法典》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范围。认定劳务补偿数额时,法官通常本着公平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合法合理的自由裁量。家务补偿的目的是让社会认可家庭主妇的付出,所以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家务补偿,因此,在确定家务补偿金额时,法官会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男方的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等进行全面综合判断确定。
在(2021)青0223民初14号刘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吴某要求原告刘某支付15万元的补偿问题,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因此,请求经济补偿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根据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夫妻共同生活达十余年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原告刘某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原告刘某支付被告吴某2万元的经济补偿。
在(2021)鲁0602民初4029号冯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关于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冯某系现役军人,其工作性质要求其必须服从部队管理规定长期驻外,并不能因此否定冯某对家庭的照顾。但考虑到婚生女冯心仪体弱多病,王某为照顾孩子付出较多精力,诉讼中冯某自愿补偿给王某20000元,本院予以照准,王某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在(2022)粤0113民初8754号徐某诉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梁某在婚姻期间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付出较多,但法院已在分割房款时照顾梁某,其家务补偿金没有得到支持。
1. 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家务补偿标准
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关于离婚家务补偿数额,法官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但裁判的金额普遍较低。为保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稳定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建议将来通过司法解释给出一些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补偿标准,比如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等等,便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此类案件裁判全国范围内的一致性、可参考性。
2. 起诉离婚时一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家务补偿提供更大可能
离婚家务补偿只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无酬劳动,但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务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从对方分割到的财产中支付。在(2020)京0105民初32731号邹某诉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因双方在本案中均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宜在共同财产未处理的情况下认定龙某是否应当获得家务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处理,龙某可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另行主张。据此,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能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有的部分,也便于法院认定家务补偿及金额,进而为胜诉后的款项支付及申请执行创造条件。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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